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十二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