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十一条有效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意见,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