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十三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