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