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参与监督工作制度,扩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拟订监督工作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监督工作时,应当邀请代表参加,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