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Article 7In force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参与监督工作制度,扩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拟订监督工作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监督工作时,应当邀请代表参加,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