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制度,扩大代表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编制立法规划、拟订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广泛征求代表意见。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调研、审议修改等工作应当邀请代表参与,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代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