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人重点联系三至六名基层代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同代表面对面交流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反馈工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通过走访、座谈、调研、信函、电话等方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做好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相关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