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和交流,通过专题讲座、交流研讨、现场教学等方式,组织代表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