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会议,可以邀请代表列席,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组织开展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可以邀请代表参加有关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