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十一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会议,可以邀请代表列席,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组织开展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可以邀请代表参加有关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