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建立科研基地,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科研能力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水平。鼓励开展生物多样性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领域的对话合作,依法推动相关知识、信息、科技交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