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制度,组织做好生态修复、生态廊道建设、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遗传资源保护等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协同联动工作制度,加强信息共享、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探索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省际合作与交流,建立健全生态风险联防和争议协商制度,共同维护跨区域重点物种栖息地安全与生态系统完整性、多样性,保障区域生态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