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就地保护体系要求,根据生态系统的重要性、脆弱性和代表性,依法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