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就地保护体系要求,根据生态系统的重要性、脆弱性和代表性,依法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