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确保安全、损害担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