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中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三)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处理。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发现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