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