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县饮用水供需实际和应急需要,加强饮用水应急备用水源的建设和维护;在发生自然灾害、水源污染等事件导致饮用水供应中断时,及时启用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供应。

饮用水应急备用水源管理单位应当维护供水设施,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确保饮用水备用水源正常启用。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