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山塘、沟渠、泉水等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范围,并设定相关标识和隔离设施。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