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