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以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