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前款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