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前款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