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牧场、国有林保护场(局)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鼓励、支持村(社区)、牧场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