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城镇供水企业以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镇用户通过自建水源、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将城镇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通过储存、加压后再向用户提供用水。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