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城镇供水企业以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镇用户通过自建水源、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镇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通过储存、加压后再向用户提供用水。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