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镇供水用水,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水质水压并重,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以及其他用水的原则。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