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水源与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无能力检测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定的水质检测部门定期进行检测。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