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水源与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根据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