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根据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