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老旧小区(院落)配套设施改造,建立老旧小区(院落)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不能通过自行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等方式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院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业主共同决定后,可以采取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管、社会力量承接服务等方式提供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