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为快递、搬家、家政、网约配送等从业人员到户服务提供通行、车辆临时停靠等必要便利。上述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关于出入登记、作业时间、通行路线、车辆停靠区域等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