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老旧小区(院落)配套设施改造,建立老旧小区(院落)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不能通过自行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等方式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院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业主共同决定后,可以采取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管、社会力量承接服务等方式提供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