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物业服务人的选聘、续聘或者解聘由业主共同决定。拟订的选聘、续聘方案,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更换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共同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但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且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