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的选聘、续聘或者解聘由业主共同决定。拟订的选聘、续聘方案,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

更换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共同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但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且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