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配备服务力量,向物业服务区域派驻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必要的从业人员。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营业执照、拟派驻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名册报送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以上事项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事项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