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并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物业服务区域划分意见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书面告知买受人。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其抄报物业服务人拟派驻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名册。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