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二十条有效法律法规规定、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对业主共有资金进行审计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