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开设一个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业主共有资金不得存入私人账户。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十日内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代收的业主共有资金。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物业服务人在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设后十五日内,应当将代收的业主共有资金转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并移交资金账目明细及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人开设的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业主委员会开设的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应当接入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为业主查询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提供便利,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