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或者作出的决定与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开展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工作,并将履职评价结果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