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业主共有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下列支出:
(一)维修、更新、改造、增设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二)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工作经费;
(四)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补贴;
(五)聘请第三方审核、审计、检测所需费用;
(六)共用设施设备专项财产保险;
(七)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事项。
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拟订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业主共同决定,确定业主共有资金的用途、使用权限、监督方式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擅自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