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业主共有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下列支出:

(一)维修、更新、改造、增设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二)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工作经费;

(四)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补贴;

(五)聘请第三方审核、审计、检测所需费用;

(六)共用设施设备专项财产保险;

(七)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事项。

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拟订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业主共同决定,确定业主共有资金的用途、使用权限、监督方式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擅自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