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十七条有效业主共有资金包括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共有资金包括:(一)业主共同决定由全体业主分摊交存的费用;(二)利用业主共有的建(构)筑物、停车场地、泳池、房屋外墙、电梯等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产生的收益;(三)共有部分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赔偿费用;(四)共有部分被依法占用、征收、征用的补偿费用;(五)共有收益的孳息;(六)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收益。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