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十六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小组的,换届小组成员组成和人数、产生方式、工作职责及终止情形等事项,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执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换届小组成员组成及运行工作规则,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换届小组成员名单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答复。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