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小组的,换届小组成员组成和人数、产生方式、工作职责及终止情形等事项,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执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换届小组成员组成及运行工作规则,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换届小组成员名单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答复。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