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受理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建立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机制,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