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