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信息共享、财产处置、企业注销、股权变更、融资支持、信用修复、风险监测预警等事项的落实。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