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十一条有效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方案,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前可以召开执法检查动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并报告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