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方案,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前可以召开执法检查动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并报告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