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Chapter 5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Article 51In force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方案,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前可以召开执法检查动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并报告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Article 5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