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五章 健康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疾病和健康危险因素评估制度,组织居民及重点人群健康状况调查和统计,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疾病和健康危险因素监测,定期发布人群健康状况及重点疾病监测报告;针对监测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人群,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控制重点疾病、消除健康危险因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