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五章 健康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覆盖城乡、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健康管理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实施重点人群分类分级管理,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协作机制,为老年人、孤残儿童提供安全、便捷的健康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