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五章 健康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增加本地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升本地居民健康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针对本地区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传染性疾病、地方病、食源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开展监测、筛查、干预等专项防控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