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覆盖城乡、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健康管理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

实施重点人群分类分级管理,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协作机制,为老年人、孤残儿童提供安全、便捷的健康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