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卫生环境第三十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健康城市、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建设,定期进行效果评价。鼓励开展健康村(社区)、机关、单位、学校、家庭等建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