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健康城市、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建设,定期进行效果评价。

鼓励开展健康村(社区)、机关、单位、学校、家庭等建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